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财产混同”情形的证明责任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难度还是较大的,一般案件中,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档案、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缴税证明、股东与公司往来款审计报告、资产独立性鉴证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在具备以上资料的同时,还要着重针对以上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查。
律师补充:
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常常提交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予以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